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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府办〔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走私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考评对象:
  (一)各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私办);
  (二)各区负责打私工作的责任人和基层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评内容:反走私工作目标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机构的建立情况;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宣传教育情况;反走私行动开展情况;辖区走私活动防范和监管情况;改善执法环境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标准

  第六条 工作目标(18分)
  (一)确保辖区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不发生走私、贩私、护私行为。(4分)
  (二)确保辖区不发生群体性暴力抗拒执法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的事件。(2分)
  (三)确保辖区不发生走私贩私活动或走私贩私活动呈相对下降趋势。(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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