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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十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各县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基础设施投资结构,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确保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逐年提高。积极探索整合现有各项政府支农投资,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适当调整农村投资结构,增加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能直接带动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实施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等工程,重点开展以“两通三改”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公路工程,使全市可通油路的行政村全部通黑色路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好安全饮水问题,大幅度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实施农村能源工程,大力推广“北方农村能源生态模式”,建设生物质集中供气工程和大中型禽畜场能源生态环境工程,有效改变农村能源消耗结构。充分发挥循环经济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拉动作用。实施农村改厕工程,力争使70%以上的农户能使用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实施垃圾收集与处理工程,力争使70%以上的村庄有集中的垃圾收集转运场所,改善村屯环境。力争通过上述工程的实施,有效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促进农民直接增收。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 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 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 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 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 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本地农民工工作的监管力度,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全市农民工工作实行通报调度制度。每月对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调度一次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各县区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考核评比,并将评估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对农民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不达标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建立交办督办制度,将农民工工作要求、群众投诉求助事项等有关问题,通过对各县区政府下达交办督办通知单等形式,进行交办并跟踪督办。对交办的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深入了解情况,提出方案,协调指导,并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各县区也要建立旨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各县区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区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对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一视同仁,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市、县(区)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收入、农民工培训等指标纳入统计范围。各级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村劳动力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监测工作。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监测数据交流和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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