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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专查等多种形式,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凡大规模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与农民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做好调解工作,并坚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秉公仲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三十二)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中,突出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司法服务机构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三)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完善群众性劳动保障监督制度,健全群众监督网络,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农民工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县区要不断优化县域经济结构,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大力发展资源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工协作体系,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规划建设好县域工业园区,引导企业向园区聚集。积极发展县域专业化产业集群,提高县域经济竞争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在继续发展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传统行业的同时,以科技为主导,以知识为基础,加快发展新兴行业,逐步形成功能齐全、结构合理、综合配套、相互促进的第三产业体系。

  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坚持城镇建设、园区建设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小城镇等级规模结构,突出中心镇地位,形成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局面。加强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向园区集中,引导人口向县城和建制镇集中,使县城内的产业和农村人口能够有效聚积和有序流动,扩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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