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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断就业的农民工,异地再就业的,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的转移办法转移基本养老金关系和个人账户,再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缴费年限前后累计计算。农民工在最后一个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由本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含返乡后中断参保的),将其参保累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一次性划转到农民工居住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与本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账户合并计算,领取养老待遇。未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本金连同利息一次性返还给个人。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二十二)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三)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在教育附加中安排经费改善其办学条件,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所在地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城区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借读费和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要安排农村九年一贯制学校接受留守儿童,保证其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待遇,并在资金、政策上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就读。

  (二十四)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为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以城市建筑工地、大中型企业、交通密集场所为重点,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生活方式教育,防止重大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针对从事饮食、服务、商品营销行业的农民工,开展城市集贸市场健康教育,预防人禽流感、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重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结合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通过丰富的活动载体,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与法规,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十五)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县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农民工在城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式,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十六)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各县区要大力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经验,对农民工实行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等支出项目所必需的经费,畅通为农民工提供免费避孕药具的渠道,提供方便、快捷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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