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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八)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十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当前,重点推进农民工比较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等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用人单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予以查处。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加快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患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要结合本地农民工数量和医疗保障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优惠政策。要简化医疗服务手续,优化流程,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同时,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节省农民工医疗开支。鼓励医疗机构对农民工医疗费用实行减免,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价格适宜的医疗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医疗鉴定工作。

  (二十一)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险检查执法力度,凡是进城务工农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要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的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统筹范围内参保的农民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农民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其个人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基金合并,按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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