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十一五”期间,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5万人,到2010年底,全市培训7.5万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学员培训时间最低不少于15天。要逐步提高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至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确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要保证阳光工程的财政补贴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要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省、市、县(区)三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贴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1000万元、市级500万元、县(区)级500万元。
要认真执行财政部、
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培训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全部采取培训券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
(十四)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区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和培训总体规划之中,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骨干作用,吸纳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和培训专业与工种,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职业技能基地建设,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2008年要完成5家认定工作。培训基地名单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 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 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各级政府给予30%的培训经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十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县区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掌握劳动力培训需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培训与岗位对接活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具体包括拟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和强化项目监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积极参加农民工培训工作;经济部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推动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科技、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落实;工青妇等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掌握非农领域就业的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十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建立中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援助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用于解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