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盘锦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机构,落实服务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中介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7.5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5.5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2万人。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以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一般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突出操作训练,确保培训质量。
在全市积极推广定向式和定单式培训,各县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了解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意愿;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了解农民工的就业趋势。要强化乡镇和社区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并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化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后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其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对鉴定人员实施免费鉴定。针对农民工特点,改进鉴定方式,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对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专项能力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可从事一般性的技术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