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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将其纳入《辽宁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要制定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2007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60%;2008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未经培训上岗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关停。加大职业病防护力度,各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各级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要在市区认定一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认定两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农民工食堂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制度,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开展农民工食堂卫生状况专项整治。要提高农民工的卫生意识和健康水平,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农民工进行食品卫生和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农民工疾病监测和防控。各县区要把农民工疾病防控工作纳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点建设重要内容来抓,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密切监视农民工传染病,落实国家有关传染病的免费检查、治疗政策,建立省际间、市际间协作机制,全面实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控制策略,建立报告、登记、转诊和追踪制度,确保农民工的身心健康。

  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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