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促进农民工广泛就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落脚点,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主要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力争在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2008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县区要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劳动、建委等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连带责任。分包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商负直接责任。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