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推行管养分离,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通过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五、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市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市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2.分级推动。
市负责市直属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区负责区直属水管单位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包括各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等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开就业渠道,妥善解决富余分流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出路,维持社会稳定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改革分流的水管单位职工(计算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参照《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珠府办〔2006〕29号)由相应的财政进行补偿。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
在本次体制改革前(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已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在体制改革期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2.对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
3.对斗门区拟定性为企业和撤消的两个水管单位(指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和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斗门区政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