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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十个区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香洲区水土保持试验站、香洲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香洲区吉大水库管理所、斗门区乾务水库工程管理处、斗门区五山引淡防咸电灌工程管理处、斗门区白藤大闸工程管理处、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斗门区堤围管理中心、金湾区堤围管理中心。2007年底前完成,2008年6月底前验收完毕。
  第三阶段,完成镇一级水管单位(包括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体制改革和验收工作,由市统筹验收。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明确我市水管体制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区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镇一级政府应健全镇水利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管理辖区内一般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特别是小(二)型及小(二)型以下山塘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
  根据粤府办〔2005〕2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现有的水管单位按三种类别进行划分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其他经营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
  第三类:承担物资供应等经营性任务为主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研究确定。
  (三)定编定岗,核定各类经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结合珠海实际,对改革的水管单位重新进行定岗定编,核定各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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