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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湖州电力局关于新农村实验示范区基础工程电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县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对工程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督查,并根据工程的总体进展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命名为 “新农村用电示范村”。

  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今年市区新农村用电示范村电力基础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总体原则为:以《浙江省乡镇农电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浙经能源[2001]1350号)规定的产权分界点为限,电力部门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建设,由电力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线路等电力设施,由农村行政村自筹资金进行改造,并负责用电示范村工程建设中的政策处理等费用由行政村负责;各级政府酌情给予适当补助。三县政府可按照市区示范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总体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的管理办法。

  七、产权的划分

  对新农村实验示范区电力基础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电力设施仍按原产权归属划分权利和义务。整改后的农业生产线路等电力设施暂不移交电力部门。

  附件:
湖州市新农村用电示范村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

1 总则

  1.1 “新农村用电示范村工程”是电力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为扎实开展该项工程建设,加强示范村用电管理,积极营造“科学用电、依法用电、诚信用电”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1.2 “新农村用电示范村工程”建设与管理要坚持以下方针和原则:

  1.2.1 以“政府发动、乡村主动、电力推动、百姓互动”为基本方针。

  1.2.2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原则。

  1.2.3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

  1.2.4 实行“政府统筹、多方筹资、专款专用”原则。

  1.3 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范围内“新农村用电示范村工程”建设与管理,以行政村为考核单位。

2 示范村配电网

  2.1 台区布局合理,线路架设规范,计量安装标准,电能质量优良,供电能力超前,满足该村5-10年经济发展的用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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