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30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淑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系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及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及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高压电力设施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减灾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制定雷电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