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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上述项目审批权限调整后 , 原属省局的审批权限调整由州 、 市局负责审批 , 不得层层下放。其他项目的减免税审批权限维持不变。

  (二) 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6] 7 号, 以下简称《财产损失审批管理通知》) 第五条第 ( 一 ) 款所规定的省局财产损失审批权限由1000万元调整为 3000 万元 ( 含 ) , 即 :企业年度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 或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单个欠款人、被投资人呆账损失)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含3000 万元) 的 , 由省局负责审批。

  2. 财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 , 原属省局的审批权限调整由州 、市局负责审批 , 不得层层下放。

  二、审批流程

  《减免管理通知 (云国税发 [2006]8 号 ) 第三条第 ( 三 款 ) 、《财产损失审批管理通知》 ( 云国税发 [2006] 7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款停止执行。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或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的 , 应向其所在地县 ( 市、 区 ) 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省、州 ( 市 ) 级国税机关不再直接接收企业申请。

  纳税人所在地县 ( 市、区 ) 级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报送申请材料时 , 对按规定应具备相关资质或认定证明文件方能享受减免税的 , 应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质或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 经接受申请的税务机关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签注 “与原件相符” 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 ; 如纳税人的相关资质或认定证明文件的原件信息已录入过我局 “一户式” 电子信息并核对相符的,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纳税人所在地县 ( 市、区 ) 级国税机关接收、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申请 , 县 ( 市、区 ) 级国税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办意见 ( 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 ) , 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 连同接收的申请材料一并转报州 ( 市 ) 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属省局的 , 州 ( 市 ) 级国税机关在接收到县 ( 市、区 ) 级国税机关转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应根据县 ( 市、区 ) 级国税机关的调查报告, 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 连同接收材料一并转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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