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第二条中“或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的”、第四条中“《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7号)””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7日)宣布失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8]24号)
云府登41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08年2月3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工作 , 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 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 ,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请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 减免税审批权限
1.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 [2006] 8 号 , 以下简称《减免管理通知》) 第六条第 ( 一 ) 款第 4 项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 [2007] 166 号) 所规定按照纳税人注册资本金 (开办资金)规模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项目,省局审批权限由现 1000 万元调整为 3000 万元 ( 含 ) , 即 :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 3000 万元以上 ( 含 3000 万元 ) 的, 由省局负责审批。
2. 《减免管理通知》(云国税发 [2006] 8 号 ) 第六条第 ( 一 )款第 1 项所规定西部大开发减免税项目 , 由现省局负责审批调整为按上述注册资本金 (开办资金) 规模划分, 即 :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 ( 含 3000 万元 ) 的纳税人 , 其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省局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