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与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实用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其排忧解难,定期召开实用人才座谈会,征求意见,促进工作。
十四、全市每两年评选市级农村实用人才50名,由市政府命名表彰,被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符合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市“三三人才工程”入选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优先予以推荐。
十六、对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参照国家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优先评定各类技术职称。
十七、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考察活动。
十八、对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积极推荐进入村级领导班子。
十九、相关部门优先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下列服务:
(一) 积极扶持、鼓励、帮助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实验、项目攻关、专利申请等;
(二) 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的确有开发前景,但资金有困难的科研试验、攻关项目给予技术扶持和适当的资金资助;
(三)积极为实用人才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十、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兴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实用人才优先承包开发荒山、荒地和荒滩、经营集体园林、站场等,开展示范和指导;鼓励实用人才以技术、资金入股承包租赁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保护实用人才合法权益,严禁乱摊派,滥集资。
二十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