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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十三、建立与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定期了解实用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其排忧解难,定期召开实用人才座谈会,征求意见,促进工作。

  十四、全市每两年评选市级农村实用人才50名,由市政府命名表彰,被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由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五、对符合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市“三三人才工程”入选条件的农村实用人才,优先予以推荐。

  十六、对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参照国家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优先评定各类技术职称。

  十七、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考察活动。

  十八、对授予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称号的,积极推荐进入村级领导班子。

  十九、相关部门优先为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下列服务:

  (一) 积极扶持、鼓励、帮助实用人才开展科技实验、项目攻关、专利申请等;

  (二) 对农村实用人才进行的确有开发前景,但资金有困难的科研试验、攻关项目给予技术扶持和适当的资金资助;

  (三)积极为实用人才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十、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兴办、领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等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实用人才优先承包开发荒山、荒地和荒滩、经营集体园林、站场等,开展示范和指导;鼓励实用人才以技术、资金入股承包租赁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保护实用人才合法权益,严禁乱摊派,滥集资。

  二十一、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其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十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此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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