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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五)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九、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四)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五)具有《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

  十、流动收购人员由各县市区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十一、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十二、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三、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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