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存储、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五)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
(二)经营场地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制度健全,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构;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证件齐全;
(五)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九、收购站(点)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区环境卫生要求;
(二)占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三)废品收购日收日清,不过时堆放;
(四)符合《渭南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要求;
(五)具有《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营业执照》。
十、流动收购人员由各县市区再生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统一服饰;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十一、在铁路、矿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十二、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十三、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铁路、石油、电力、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和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