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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7〕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渭南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经营者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创造文明卫生,清洁优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商务、城管执法、城建、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现代物流回收利用体系,将各回收企业、回收站(点)、交易市场的建设纳入本市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规范的回收利用网络。

  五、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收购站(点)(包括收购站、收购点、收购亭,下同)由市供销合作社协同规划、城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

  六、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经营者,须持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企业,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再生资源经营资格证》;从事废品物资流动收购人员,须持有渭南市供销合作社、渭南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颁发的《渭南市废旧物资流动人员收购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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