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
(朔政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全省去年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市积极行动,采取得力措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了进一步把我市的治超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逐步建立长效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省治超领导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治超字〔2007〕1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的通告》(朔政发〔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2008年要重点加强车辆、货源、站点管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岗定位
(一)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严把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车辆营运吨位的核实工作。凡在朔州市境内营运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许可证。车辆吨位执行省政府核定的标准。
(二)加强货场(站)、煤矿(煤场)源头的管理。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场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货运站经营者必须按照运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装载,否则,按照《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进行处罚。
(三)加强治超站点的管理。交通公路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主要负责对过往车辆营运证核定的吨位进行核实,并做好称重登记工作。对经过称重确认为超限超载车辆的,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对违规驾驶人员进行记分处理。
(四)加强道路巡查巡检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的巡查力度,对绕道、闯关、聚集堵路和无固定检测站点路段的“双超”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必要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复磅。同时,交警部门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货车和挂车的上户、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严格货车的年度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