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与民用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四)《
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局选聘的鉴定人员必须具有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掌握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鉴定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发现房屋损坏,认为有危险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房屋使用人认为房屋不安全,而房屋所有权人又不采取措施时,也可向鉴定机构申请。申请人必须持能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证件。
涉及已受理案件的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可以由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指定案件的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由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机构不直接接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房屋权属证等相关证件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到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办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和安全鉴定委托合同(申请表、鉴定委托合同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监制);
(二)初始调查。鉴定委员会指派专业技术人员,了解鉴定房屋相关资料,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结构情况;
(三)现场检测。检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结构验算。进行结构和构件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分析论证。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鉴定结论;
(六)签发鉴定文书。由鉴定、复核、审定人共同署名,市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主管领导签发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书》由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统一监制)。
第十条 鉴定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基本状况;
(二)房屋损坏情况;
(三)结论及处理意见。
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鉴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