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 生活垃圾及粪便采用密闭收集清运的方式,车体车容要整洁、密闭、标志清楚,垃圾粪便不能有托挂、滴漏、遗撒等现象发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站管理要规范,垃圾容器不得出现冒顶外溢、污水渗漏和蝇虫等。工业、医疗、建筑垃圾和危险废弃物不能与生活垃圾混放。
4.16 集贸市场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地面卫生达标;卫生由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有垃圾站;给排水设施通畅,公厕建设达到二类标准;食品经营摊点符合《
食品卫生法》要求,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销售过期腐烂变质、有毒有害食品;禽类屠宰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屠宰区周边不能有污水、垃圾、粪便等不洁物,屠宰区污水要进行过滤、沉淀、消毒排放。
4.17 农贸市场和经批准设置的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群等,应统筹安排,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5.2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并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5.3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人车通行、上不触碰架空线”的原则。对街道边的行道树不能因拆迁、扩建而随意砍伐,应尽量移栽。
5.4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5.5 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6 鼓励和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