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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4.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一类、二类区,不得开设金属切割、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门店;商店、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设备吸引顾客。

  4.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的锅炉、茶浴炉使用时不得冒黑烟;餐饮业要有油烟、烟尘污染处理设施;烧烤摊点不得使用燃煤等有烟烧烤炉具;街道两边和夜市的饮食摊点不得使用有烟煤、燃煤散烧等重污染燃料,要使用液化气、天然气、无烟型煤等轻污染燃料。

  4.9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不乱堆、乱放杂物,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4.10 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11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机动车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农用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4.12 原则上不允许在街头设置临时销售、咨询、宣传站点,确需设置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城管部门的安排,定时、定点设置。

  4.13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4.14 建成区不能违章饲养畜禽,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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