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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3.1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 禁止流浪乞讨人员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

  3.16 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应符合《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集贸市场划行归市,明码标价;摊位摆放整齐,不占道经营;摊点周边不能堆积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有活禽专管员、独立活禽销售区和集中隔离屠宰区;不能销售违禁野生动物。

4 环境卫生

  4.1 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必须有道路清扫保洁制度。清扫保洁时间符合规定,清扫保洁质量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77〕21号)》的要求。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冬季雪后及时扫雪、铲冰,非结冰季节主次干道按要求洒水作业。

  4.2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废物箱(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并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 城市主次干道、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共汽车首末站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中一类公厕不少于总数的20%。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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