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二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