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汉中市“双创”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汉中城市中心区规划范围(包括南郑县大河坎、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北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 建筑容貌
2.1 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汉中气候特点,为体现汉中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色偏暖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以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城汉中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