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
4.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运输、销售、使用,由市公安局负责。
5.道路交通。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局负责。
6.铁路。由大秦铁路朔州车务段负责。
7.农机。由市农机局负责。
8.林业。由市林业局负责。
9.水利。由市水利局负责。
10.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 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
11.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
12.学校。由市教委负责。
13.旅游景点、宾馆、饭店、公园。由市旅游局负责。
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5.矿山资源的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由市国土局负责, 有关部门协助。
16.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由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17.电力生产经营单位由各企业自已负责。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各自所管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依法实施综合监督。
(二)排查治理内容:
在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08〕30号)文件和2月27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朔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继续落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等重点行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7〕47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隐患排查回头看再排查工作的通知》 ( 朔政发〔2007〕115号)等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同时各重点行业还要按要求进一步细化内容,增强针对性。具体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