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生室医生,每月给予每人一定的专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六)建设市卫生人才培训中心。对现有的乡村卫生人员、监督人员、妇幼保健人员进行
岗位轮训,提高农村基层卫生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配好乡(镇)卫生监督员。要尽快落实省编办下达我市的卫生监督员编制计划,市人事、卫生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卫生专业人员。
(八)要建立农村卫生机构高素质人才补充机制。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逐步配齐乡(镇)卫生院缺编人员。
(九)建立城乡医疗机构人才交流机制。严格实行城市医疗卫技人员晋升中级以上职称必须在乡村卫生机构服务半年以上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以上的制度。对自愿或推荐到乡(镇)卫生院引领工作的经验丰富、医术高超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县以上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市、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四、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十)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2008年全市六县区全面推行新农合制度,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借鉴本地、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参合率逐年提高,确保资金安全,确保群众受益。
(十一)加强新农合管理机构的管理。市、县区新农合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要履行好协调、管理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县区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认真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市卫生局要严格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选择确定一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能够用较低廉的费用享受优质的健康服务。
(十三)要扶持本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好新农合这一惠民政策,扶持市内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对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县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既增加农民患者的补偿额,又扶持公立医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