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朔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需求,根据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朔发〔2004〕42号),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县区、乡(镇)要全面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农村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实行农村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并把落实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主要内容。
(二)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计划、财政、审计、农业、药监、建设、环保、民政、人事、税务、工商、教育、宣传、文化、群团组织等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
(三)定期督查。市政府每年要对农村卫生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验收,奖优罚劣,通报排队。
二、落实农村卫生投入政策
(四)加大农村卫生资金投入。市、县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费重点向农村倾斜,逐年增加的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费,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经费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要落实《
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及《规划》中规定的“各级政府要按人均2-3元的标准设立农村初保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市、县财政视财力,按每个农业人口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从2008年起,市、县两级列入财政预算。
(五)保障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县级财政必须保证县、乡两级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内从事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人员的工资应全额予以保证(全额工资为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和补助工资),对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其他人员应不低于全额工资的60%,并纳入事业单位干部序列。同时,对乡(镇)卫生院适当给予公共卫生办公经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