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新路子,努力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由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事中监督转变;由重经济处罚,向更加重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转变;由重个案查处,向更加重视违法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的转变。市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为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市政府建立了国土资源督查制度,聘任了国土资源督察专员和督察员,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向市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提出督查报告,对县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经领导组同意后下发县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县区要大力支持市督察专员和督察员的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使全市国土资源督查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案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相互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凡玩忽职守,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制止、不查处、不移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中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要实行严格督办问责制度。公安机关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要限期立案查处,及时结案。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积极受理并限期执行,及时结案。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严肃查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基层执法监察网络。重点是建立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网络,通过专门机构与群众结合的形式,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目标。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