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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的范围和幅度
  (一)提高低保标准。我市城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95元提高到235元;本溪、桓仁两县政府所在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9元提高到190元,其他乡(镇)按县政府所在镇提高标准的幅度同步调整。
  (二)提高部分低保对象分类救助标准。全市低保对象中1人户、丧偶单亲家庭子女、高中(含职高、技校和中专)在读学生,在原享受分类救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提高标准资金的筹措渠道县、区提高低保标准和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扣除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后,其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市、县按5:5比例承担,市、区按7:3比例承担。原本煤公司和桓仁铜锌矿的低保对象及领取生活费人员所需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准确核定低保标准调整后的保障资金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度不足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加。
  三、提高标准的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对原低保对象经重新核定仍保留城市低保待遇的,要确保于2008年3月起按新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因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而新增的低保对象,要于2008年4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统一从2008年3月起按月领取低保金。
  (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此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采取先调整现有城市低保对象及救助金额,后审批新增城市低保对象的办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对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及救助金额,特别是要做好对现有低保对象的调标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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