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根据《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闽教学〔2007〕43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在保持原有政策连续性的同时,就我市2008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根据中办、国办《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坚持高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正确方向,努力拓宽就业空间,规范就业市场有序发展,强化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确保我市生源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平稳发展。
二、继续深化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健全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资格制度。今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重点应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最需要教师的地方。各区教育局、各学校认真制定需求计划,按管理权限,报市教育局审核;市、区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招聘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度;要充分发挥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作用,认真做好毕业生招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