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08〕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为加快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服务和保障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现制定2008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大局,立足本市实际需要,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着力抓好改善民生、加强城市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有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起草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起草小组,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保证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书面说明原因。对列入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法规、规章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并对其中备选项目要按时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法制局报送有关立法调研报告;调研后较成熟的立法项目,相关部门可以适时向市法制局报送法规或者规章草案。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制定项目原则上将从本年度备选项目和经调研后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选取。
(三)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增加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起草单位起草法规或规章草案时要有全局观念,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着重从制度设计上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立法课题制度,增强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在立法过程中,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