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市、县(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考虑如何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保证公共安全。一是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城市空间结构;二是加强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三是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六)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落实财政预算预备费,建立应急储备金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捐赠等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增加储备品种,完善储备设施,强化生产企业、运输部门的协议储备,提高备用生产能力,实现对各类应急物资的信息动态管理,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有充分的物资保障。
(八)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长效培训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要制定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和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培训的重点是增强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意识,提高应急指挥决策能力。
(九)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危机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是否科学,及时对预案做出修改和调整,提高公众的避险救助能力。
四、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突发事件处置有关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市应急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督导检查,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