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要切实抓好应用管理和维护,畅通连接。要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信息必须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连接。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政府部门应将
《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要充分利用全市已建的电子政务平台,通过统一推广使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软件等技术手段,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
《条例》要求,市直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
《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明确1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