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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银监、银行、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的信贷和用电管理。对列为整治的“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对违法违规审批或建设“三高一低”及“五小”项目的,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三高一低”及“五小”生产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制订政策,维护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财力和治理整顿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资金,研究制订扶持、补偿和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支持企业自愿关闭和自觉整改,通过依法关闭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转产调整一批、提升改造一批和转移转型一批,使集中治理整顿与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结合,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相结合。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五小”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尽快消除污染源和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列入关闭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关闭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治理整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市“三高一低” 及“五小”企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下达“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任务书,并组织成立若干工作小组,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各县(市、区)的治理整顿进度进行检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列入区域限批名单,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奖励的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三高一低” 及“五小”企业整治工作实施细则,下达节能、环保及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目标要求,依法强化监察、监控和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等工作目标,制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节能监察监测,实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及排放情况的监控,严格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程,杜绝各类事故隐患。节能、环保、安全任何一项指标治理整顿未达标的,均实行一票否决,相关职能部门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对企业实施关停,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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