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6、对应领未领、逾期未换领或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关停;
  7、其它依法应停产或关闭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高一低”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1、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2、对违反产业政策、规划许可和其它市场准入标准的,限期整改;
  3、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4、对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限期整改;
  5、对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限期整改;
  6、对违法用地的,限期整改;
  7、对主要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制定的限额标准的,限期淘汰;
  8、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的,限期淘汰。
  对列入限期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
  (三)对限期关停和整改的“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1、不受理新上项目(与整改相关的技改项目除外)、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和评先评优等事项;
  2、清理对其原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包括企业实行免征、减征或缓征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土地税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返还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海关退税,电费补贴,供气优惠,以及其它方面优惠政策等),暂不结算办理;
  3、暂不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质认定和暂不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减免事项;
  4、暂不列入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不受理循环经济扶持项目、重点节能改造扶持项目和清洁生产奖励政策申报;
  5、暂不受理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技术创新、国债等各类政府扶持项目的申报;
  6、对列入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类的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过计划用水的企业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和差别水价政策,且不办理新的取水申请;
  7、在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供应紧张时期,实施能源资源的减量、限量;
  8、推行绿色信贷制度,严格控制信贷投入,加快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
  9、暂停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证、项目确认书及进口设备审批手续。
  五、实施步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