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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2、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版)》和《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中淘汰、限制类序列的;
  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同类企业水平且万元工业能耗降低率不能达标的产品或企业。
  (二)高污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违反规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3、市控重点污染源环保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三)高危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生产及使用液氯、液氨、易燃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涉及硝化、氟化、氯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及医药(含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其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
  (四)低产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年亩均产值低于50万元的;
  2、投入产出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
  3、经济效益明显低于同行业水平;
  4、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明显差于同类企业。
  四、整治措施
  各地区(集团公司)要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资强度、投入生产率、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审批、节能降耗、工商登记、人员资质、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在确定“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整治名单的基础上,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措施,实施关停、淘汰与整改的分类整治。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高一低”及“五小”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依法实施关停:
  1、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能耗企业,或用落后的设备、工艺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企业,实施关停;
  2、对达不到新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关停;
  3、对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关停;
  4、对危险废物不能安全处置,造成重大事故的,实施关停;
  5、对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信访、集访较多的,实施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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