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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三高一低”企业治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07〕第5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在全市开展“高消耗、高污染、高危险、低产出”(以下简称“三高一低”)企业及“五小”企业(详见注解)的治理整顿工作,促进我市产业、企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的要求,以节能减排、治理环境污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三高一低” 及“五小”企业的治理整顿,优化我市工业布局结构和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层次,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整治目标
  重点治理整顿“三高一低”及“五小”企业,依法关闭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提升企业的节能、环保、安全和综合效益水平。确保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05年底分别下降20%、10%、20%以上。
  三、整治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扬州实际,确定治理整顿的重点是:列入国家、江苏省“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整治名单的企业,列入市“五小”企业整治范围的企业和其它类型的“三高一低”企业。具体界定如下:
  (一)高消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单位产品能耗高于《江苏省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苏经贸环资〔2005〕825号)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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