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属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下发了《关于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159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状

  2004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市政府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在市政府50个部门实施了政府信息网上公开。2005年,在各县(市)、区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通过近3年来的组织推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上满足了市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但距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如个别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政府信息梳理不全面,公开形式和内容随意性大,公开指南、目录以及网站网页更新不及时,依申请公开制度不健全,县区与市直部门之间工作差距较大等问题,亟待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通过建立一种常态长效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下一步主要工作

  按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要求,下一步我市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形式、载体、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活动,确保每一名政府工作人员能够迅速理解、掌握和适应《条例》,积极实施《条例》,切实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照《条例》公开的轨道。市里将结合实际情况,于3月初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