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总结报告
凡列入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本地区主要责任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写出全面客观的总结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便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障
以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宣教培训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名词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