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随时间的延伸,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基本消除或不会扩散的,要上报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第十六条 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进入I级、Ⅱ级响应,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下,立即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进入Ⅲ级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和保障,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紧急处置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发现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