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接受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1、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接受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等应急处置机构的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等;同时,通报给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