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范围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属于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服从国家、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属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