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吕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条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