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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监督煤矿企业按照市、县(市、区)政府、煤矿监管部门与所驻煤矿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监督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各级政府、煤矿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做出的停产(停建)整顿、限期整改意见及其它安全指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4、监督煤矿企业在组织查处并及时消除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分级向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监管部门报告。

  5、监督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执行情况。

  6、监督煤矿企业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

  7、监督检查矿级领导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出勤、入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人员及时报告市、县(市、区)“三委派”人员管理中心。

  8、监督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入井人数及批准的劳动组织中确定的劳动定员限制入井人数执行情况。

  9、监督和制止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突击生产等严重违规行为,监督停产矿井“一停四不停”制度的执行情况。

  10、监督煤矿企业的全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特殊工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严禁无证上岗。

  11、及时了解和发现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落实并按规定报告。

  12、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随机性工作。

  第五条 驻矿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

  1、监督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的情况。

  2、监督煤矿企业按照市、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与所驻煤矿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以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监督煤矿企业对各级政府、煤矿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做出的停产(停建)整顿、限期整改意见及其它安全指令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4、监督煤矿企业在组织查处并及时消除矿井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分级向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5、监督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煤矿安全规程贯彻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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