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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特派员
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提高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吕发〔2006〕12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煤矿实际,制定吕梁市煤矿驻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安全特派员(以下简称驻矿“三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煤炭工业局成立驻矿“三委派”人员管理中心(正科级建制),负责管理市营煤矿驻矿“三委派”人员,并指导协调全市驻矿“三委派”人员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煤炭工业局成立驻矿“三委派”人员管理中心(副科级建制),全面负责本县(市、区)驻矿“三委派”人员的管理。

  驻矿“三委派”人员以矿为单位组成驻矿安监组,设立组长一名,由驻矿安全特派员担任,负责管理协调驻矿安监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驻矿“三委派”人员分别代表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煤矿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上级的命令,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 驻矿安全特派员工作职责:

  1、监督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令、政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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