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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全民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的报告意识。扩大合理用药宣传,杜绝因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带来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市应急指挥部可提请或建议有关部门,由市监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3、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同时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和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群体性滥用事件:指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用于非医疗目的过程中所造成的多人以上群体不良事 件。

  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群体不良事件: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生重大缺陷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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