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响应终止
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不良反应病人得到有效治疗,三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级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同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新闻发布
第十六条 发生三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按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接待境外媒体和记者采访,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通讯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组建医疗救援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储备必要的医疗应急物资,组织急救人员迅速展开抢救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抢救工作的进展情况,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条 治安保障
本《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应立即启动治安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和有关预案,负责对应急各阶段、各场所、运输等治安保障,指导和维护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力量参与应急处置,依法打击药品医疗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物资保障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吕梁市医药药材公司等有关单位配合,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应急用经费、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的经费及时到位。做好事件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等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情况和动态。
第二十二条 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