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投诉、举报电话,信息受理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
第十条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获悉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初次报告,同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情况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应在4小时内初次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涉及特殊药品群体滥用事件的要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向省公安厅报告,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
第十一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不良事件表现;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基本情况;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阶段报告内容包括: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概况,原因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参与单位,投入人员、设备、经费情况,应急效果,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情况,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建议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响应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
1、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全市销售的该批次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市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上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医疗卫生机构立刻停止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统一封存。
2、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一是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二是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三是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四是做好有关资料、证据收集和保护工作;五是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六是做好上级指示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