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吕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快速、高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用药用械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损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方联合行动”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预案》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现场指挥工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做到既分工明确,又要积极配合,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尤其在对受害者的救治中卫生、公安等部门要注意及时沟通,及时处置。